GB50034-92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
主编部门: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
批准部门: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:1993年5月1日,关于发布国家标准《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》的通知建标〔1992〕650号
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[1987]2390号文的要求,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修订的《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》,已经有关部门会审,现批准《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》GB50034-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,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。原《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》TJ34-79同时废止。
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,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,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九日
修订说明: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[1987]2390号文的要求,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。
在修订过程中,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,认真总结了我国近10年来工业企业照明设计和使用经验,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,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,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。
本标准共分八章和七个附录,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:修改了照度标准值、维护系数值、光源、混光光通量比、灯具及其附属装置、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、照明供电,增加了眩光限制方法、光源颜色特性、照明节能等有关规定。
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,如果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,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(邮编:10044,地址: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)《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》管理组,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。
总则:为了在工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,有利于保护视力、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,做到节约能源、技术先进、经济合理、使用安全、维修方便,特制定本标准。第1.0.2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、改建和扩建工程。不适用于地下建筑、地下矿井、无窗厂房等。第1.0.3条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,除应遵守本标准外,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。
照度标准:一般规定
第3.1.1条 工业企业照明的照度标准值,应按以下系列分级:0.1、1、2、3、5、10、15、20、30、50、75、100、150、200、300、500、750、1000、1500、2000和3000Lx。
第3.1.2条 照明设计标准值应为生产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度值。
第3.1.3条 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,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业的具体要求,应按高、中、低选取适当的标准值,一般情况下采用照度范围的中间值。
第3.1.4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,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,应采用照度范围的高值:
一、Ⅰ~V等的视觉作业,当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时;
二、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,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;
三、识别对象在活动面上,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;
四、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特殊要求时;
五、识别对象反射比小时;
六、当作业精度要求较高,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。
第3.1.5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,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,应采用照度范围的低值:进行临时性工作时;当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。
照度标准值:第3.2.1条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,应符合表3.2.1的规定。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表3.2.1
视觉作业特性 |
识别对象的最小尺寸d(mm |
视觉作业分类 |
亮度对比 |
照度范围(Lx |
||||||
混合照明 |
一般照明 |
|||||||||
等级 |
|
|||||||||
特别精细作业 |
d≤0.15 |
Ⅰ |
甲 |
小 |
1500 |
2000 |
3000 |
|
|
|
乙 |
大 |
1000 |
1500 |
2000 |
|
|
|
|||
很精细作业 |
0.15<d≤0.3 |
Ⅱ |
甲 |
小 |
750 |
1000 |
1500 |
200 |
300 |
500 |
乙 |
大 |
500 |
750 |
1000 |
150 |
200 |
300 |
|||
精细作业 |
0.3<d≤0.6 |
Ⅲ |
甲 |
小 |
500 |
750 |
1000 |
150 |
200 |
300 |
乙 |
大 |
300 |
500 |
750 |
100 |
150 |
200 |
|||
一般精细作业 |
0.6<d≤1.0 |
Ⅳ |
甲 |
小 |
300 |
500 |
750 |
100 |
150 |
200 |
乙 |
大 |
200 |
300 |
500 |
75 |
100 |
150 |
|||
一般作业 |
1.0<d≤2.0 |
Ⅴ |
- |
- |
150 |
200 |
300 |
50 |
75 |
100 |
较粗糙作业 |
2.0<d≤5.0 |
Ⅵ |
- |
- |
- |
- |
- |
- |
- |
- |
粗糙作业 |
d>5.0 |
Ⅶ |
- |
- |
- |
- |
- |
- |
- |
- |
一般观察生产过程 |
|
Ⅷ |
- |
- |
- |
- |
- |
- |
- |
- |
大件贮存 |
|
Ⅸ |
- |
- |
- |
- |
- |
- |
- |
- |
有自行发光材料的车间 |
|
Ⅹ |
- |
- |
- |
- |
- |
30 |
50 |
75 |
第3.2.2条 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,在经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场所,其照度标准值不宜低于50Lx。
第3.2.3条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,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5%~15%选取,不宜低于30Lx。但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,不宜低于50Lx。
第3.2.4条 对于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,可按本标准附录二采用。
第3.2.5条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的照度标准值,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。
第3.2.6条 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,应符合本标准附录四的规定。
第3.2.7条 对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,不应低于表3.2.1中一般照明的10%。而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,不应低于表3.2.1中的一般照明的5%。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照明照度标准值,不应低于0.5Lx。
第3.2.8条 照明设计计算照度值应为表3.2.1、附录二、附录三和附录四的照度标准值除以表3.2.8所规定的维护系数值。维护系数值表3.2.8
环境污染特征 |
类别 |
照明器擦洗次数(次燉年) |
维护系数 |
清洁 |
仪器、仪表的无尘装配车间,电子元器件的装配车间,实验室,办公室,设计室 |
2 |
0.8 |
一般 |
机械加工车间、机械装配车间、织布车间 |
2 |
0.7 |
污染严重 |
锻工车间、铸工车间、碳化车间、水泥厂球磨车间 |
3 |
0.6 |
室外 |
道路和广场 |
4 |
0.7 |
光源:第4.0.1条 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、白炽灯、高强气体放电灯(高压钠灯、金属卤化物灯、荧光高压汞灯)等。
第4.0.2条 当悬挂高度在4m及以下时,宜采用荧光灯;当悬挂高度在4m以上时,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;当不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,也可采用白炽灯。
第4.0.3条 在下列工作场所的照明光源,可选用白炽灯:
一、局部照明的场所;
二、防止电磁波干扰的场所;
三、因光源频闪效应影响视觉效果的场所;
四、经常开闭灯的场所;
五、照度不高,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。
第4.0.4条 应急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、荧光灯等。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经常点燃且不需要切换电源时,可采用其它光源。
第4.0.5条 当采用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或显色性要求时,可采用两种光源形式的混光光源.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,宜按表4.0.5选取。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表4.0.5
混光光源 |
光通量比(%) |
一般显色指数(Ra |
色彩辨别效果 |
DDG+NGX DDG+NG |
40-60 60-80 |
≥80 |
除个别颜色为“中等”外,其它颜色为“良好” |
KNG+NG DDG+NG KNG+NGX GGY+NGX ZJD+NGX |
50-80 30-60 40-60 30-40 40-60 |
60-70 60-80 70-80 60-70 70-80 |
除部分颜色为“中等”外,其它颜色为“良好” |
GGY+NG KNG+NG GGY+NGX ZJD+NG |
40-60 30-50 40-60 30-40 |
40-0 40-60 40-60 40-50 |
除个别颜色为“可以”外,其它颜色为“中等” |
注:①GGY——荧光高压汞灯;DDG——镝灯;KNG——钪钠灯;NG——高压钠灯;NGX——中显色性高压钠灯;ZJD——高光效金属卤素灯。②混光光通量比系指前一种光源光通量与两种光源光通量的和之比。③辨别效果顺序:良好—中等—可以。
灯具及其附属装置;第5.0.1条 照明灯具应具有完整的光度参数,其机械、电气、防火等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》和《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》等的有关规定。
第5.0.2条 应优先选用配光合理、效率较高的灯具.室内开启式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70%;带有包合式灯罩的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5%;带格栅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0%。
第5.0.3条 根据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,应分别采用下列各种灯具:
一、在特别潮湿的场所,应采用防潮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灯具。
二、在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,宜采用耐腐蚀性材料制 成的密闭式灯具。若采用开启式灯具时,各部分应有防腐蚀防水措施。
三、在高温场所,宜采用带有散热孔的开启式灯具。
四、在有尘埃的场所,应按防尘的保护等级分类来选择合适的灯具。
五、在装有锻锤、重级工作制桥式吊车等振动、摆动较大场所的灯具,应有防震措施和保护网,防止灯泡自动松脱与掉下。
六、在易受机械损伤场所的灯具,应加保护网。
七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。
第5.0.4条 灯具和镇流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,应采取隔热、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。
第5.0.5条 高强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,宜装设在靠近灯具的位置。
照明质量,眩光限制:第6.1.1条 工业企业照明可按眩光程度分为五级,并应符合表6.1.1的规定。直接眩光限制等级表6.1.1
质量等级 |
眩光程度 |
作业或活动的类型 |
A |
无眩光 |
很严格的视觉作业 |
B |
刚刚感到的眩光 |
视觉要求高的作业;视觉要求中等但集中注意力要求高的作业 |
C |
轻度眩光 |
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中等的作业,并且工作人员有一定程度的流动性 |
D |
不舒适眩光 |
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低的作业,工作人员在有限的区域内频繁走动 |
E |
一定的眩光 |
工作人员不限于一个工作岗位而是来回走动,并且视觉要求低的房间,不是由同一批人连续使用的房间 |
第6.1.2条 工业企业室内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,宜采用附录五的亮度曲线法确定。
第6.1.3条 灯具亮度除应满足亮度曲线法的限制要求外,还应符合表6.1.3的灯具最小遮光角的规定。 灯具最小遮光角表6.1.3
灯具出光口的平均亮度 |
直接眩光限制等级 |
光源类型 |
|
A、B、C |
D、E |
||
L≤20 |
20° |
10° |
管状荧光灯 |
20<L≤500 |
25° |
15 |
涂荧光粉或漫射光玻璃的高强气体放电灯 |
L>500 |
30° |
20° |
透明玻壳的高强气体放电灯、透明玻璃白炽灯 |
注:# 线状的灯从端向看遮光角为0°。
第6.1.4条 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,应符合表6.1.4的规定。工业企业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表6.1.4
光源种类 |
灯具型式 |
灯具遮光角 |
光源功率(W) |
最低悬挂高度(m) |
白炽灯 |
有反射罩 |
10°~30° |
≤100 |
2.5 |
150~200 |
3.0 |
|||
300~500 |
3.5 |
|||
乳白玻璃漫射罩 |
- |
≤100 |
2.0 |
|
150~200 |
2.5 |
|||
300~500 |
3.0 |
|||
荧光灯 |
无反射罩 |
- |
≤40 |
2.0 |
>40 |
3.0 |
|||
有反射罩 |
- |
≤40 |
2.0 |
|
>40 |
2.0 |
|||
荧光高压汞灯 |
有反射罩 |
10°~30° |
<125 |
3.5 |
125~250 |
5.0 |
|||
≥400 |
6.0 |
|||
有反射罩带格栅 |
>30° |
<125 |
3.0 |
|
125~250 |
4.0 |
|||
≥400 |
5.0 |
|||
金属卤化物灯、高 |
有反射罩 |
10°~30° |
<150 |
4.5 |
150~250 |
5.5 |
|||
250~400 |
6.5 |
|||
>400 |
7.5 |
|||
有反射罩带格栅 |
>30 |
<150 |
4.0 |
|
150~250 |
4.5 |
|||
250~400 |
5.5 |
|||
>400 |
6.5 |
第6.1.5条 在需要有效地限制工作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的房间或场所,应采用如下措施:
一、应使视觉作业避开和远离照明光源同人眼形成的镜面反射区域;
二、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、亮度低、有一定上射光通量的灯具;
三、视觉作业和作业房间内的表面为无光泽的表面;
四、采用在视线方向发光强度小的特殊灯具。
光源颜色:第6.2.1条 室内照明光源的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成三类,其光源色表类别宜按表6.2.1确定。光源的色表类别表6.2.1
以表类别 |
色表特征 |
相关色温(K) |
适用场所举例 |
Ⅰ |
暖 |
<3300 |
车间局部照明、工厂辅助生活设施等 |
Ⅱ |
中间 |
3300~5300 |
除要求使用冷色、暖色以外的各类车间 |
Ⅲ |
冷 |
>5300 |
高照度水平、热加工车间等 |
第6.2.2条 根据视觉作业对颜色辨别的要求,选用不同显色性的光源。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类别,宜按表6.2.2确定。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类别表6.2.2
显色类别 |
一般显色指数范围 |
适用场所举例 |
|
Ⅰ |
A |
Ra≥90 |
颜色匹配、颜色检验等 |
B |
90>Ra≥80 |
印刷、食品分检、油漆等 |
|
Ⅱ |
80>Ra≥60 |
机电装配、表面处理、控制室等 |
|
Ⅲ |
60>Ra≥40 |
机械加工、热处理、铸造等 |
|
Ⅳ |
40>Ra≥20 |
仓库、大件金属库等 |
第6.2.3条 对颜色识别有要求的工作场所,当使用照度在500Lx及以下,采用光源的显色指数较低时,宜提高其照度标准值,其提高值为表3.2.1的照度标准值乘以表6.2.3中的相对照度系数值。相对照度系数值表6.2.3
|
300≤E≤500 |
E<300 |
80>Ra≥60 |
1.20 |
1.25 |
60>Ra≥40 |
1.20 |
1.40 |
第6.2.4条 当采用混光照明时,应避免在地面和空间产生不均匀的色斑。
照度均匀度:第6.3.1条 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,不宜小于0.7。
第6.3.2条 工作场所内走道和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,不宜小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的1/5。
第6.4.1条 在长时间连续作业的房间内,其表面反射比宜按表6.4.1确定。工作房间表面的反射比表6.4.1
表面名称 |
反射比 |
顶栅 |
0.70~0.80 |
墙面 |
0.50~0.70 |
地面 |
0.20~0.40 |
设备 |
0.25~0.45 |
照明供电:第7.0.1条 灯的端电压一般不宜高于其额定电压的10%,亦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下列数值:
一、一般工作场所为95%;
二、露天工作场所、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工作场所的照明难于满足95%时,可降到90%;
三、应急照明、道路照明、警卫照明及电压为12~42V的照明为90%。
第7.0.2条 对于容易触及而又无防止触电措施的固定式或移动式灯具,其安装高度距地面为2.2m及以下,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,其使用电压不应超过24V。
一、特别潮湿的场所;
二、高温场所;
三、具有导电灰尘的场所;
四、具有导电地面的场所。
第7.0.3条 在工作场所的狭窄地点,且作业者接触大块金属面,如在锅炉、金属容器内等,使用的手提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。
第7.0.4条 在42V及以下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的电源和手提行灯的电源,输入电路与输出电路必须实行电路上的隔离。
第7.0.5条 为减小冲击电压波动和闪变对照明的影响,宜采取下列措施:
一、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照明负荷,分别由不同的配电变压器或照明专用变压器供电;
二、当冲击性负荷和照明负荷共用变压器供电时,照明负荷宜用专线供电。
第7.0.6条 建筑物照明电源线路的进户处,应装设带有保护装置的总开关。
第7.0.7条 由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照明负荷,线路电流不超过30A时,可用220V单相供电,否则,应以220/380V三相四线供电。
第7.0.8条 室内照明线路,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,一般情况下不宜超过15A,所接灯头数不宜超过25个,但花灯、彩灯、多管荧光灯除外。插座宜单独设置分支回路。
第7.0.9条 对高强气体放电灯的照明,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30A,并应按启动及再启动特性,选择保护电器和验算线路的电压损失值。
第7.0.10条 对气体放电灯供电的三相四线照明线路,其中性线截面应按最大一相电流选择。
第7.0.11条 应急照明的电源,应区别于正常照明的电源。不同用途的应急照明电源,应采用不同的切换时间和连续供电时间。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,宜按下列之一选用:
一、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;
二、蓄电池;
三、供电网络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电源的馈电线路;
四、应急照明灯自带直流逆变器;
五、当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时,应与正常照明的供电干线分别接自不同的变压器;
六、仅装有一台变压器时,应与正常照明的供电干线自变电所的低压屏上(或母线上)分开。当建筑物内未设变压器时,则在建筑物电源线进户处与正常照明回路分开,并不得与正常照明共用一个总开关。注:重要场所的应急照明供电方式,应按上述一至四项之一选用。
第7.0.12条 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,应有单独的控制开关。应急照明不作正常照明的,一部分同时使用时,当正常照明因故停电,应急照明电源宜自动投入。
第7.0.13条 在气体放电灯的频闪效应对视觉作业有影响的场所,其同一或不同一灯具的相邻灯管(灯泡)宜分别接在不同相位的线路上。
第7.0.14条 厂区道路照明除回路应有保护装置外,每个灯具宜有单独保护装置。
第7.0.15条 对气体放电灯宜采用电容补偿,以提高功率因数。装有单独补偿电容的灯具应装设保护装置,其值应按改善功率因数后的电流进行整定。